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燃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并退还或者补交燃气费用。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