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燃气计量装置出现故障,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因燃气用户责任造成燃气计量装置损坏的,更换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

燃气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者因燃气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不能准确计量时,按照燃气用户前三个月平均用气量收取燃气费。

无法确定燃气用户前三个月平均用气量的,按照本地区同类型燃气用户平均用气量计量收费。

IC卡等智能燃气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时,以基表计量为基础计算收费。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