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省辖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