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保障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正常使用,满足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