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截污纳管、面源控制、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净化、活水循环、清水补源等措施,整治黑臭水体,并定期公布治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在支流入河(湖)口、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规划建设人工湿地,削减污染物,逐步恢复河(湖)水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