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十三条有效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经堆放、存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未按照前款规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