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五十三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设置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