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

(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