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设置装卸垃圾、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四)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