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装卸垃圾、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