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等要求,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布局,推动生态农业发展。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