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

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推进畜禽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