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因维修而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应当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事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