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因维修而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应当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事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