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因维修而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应当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事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