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再生水生产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模及布局。鼓励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使用再生水;鼓励将污水处理厂尾水经深度处理后作为工业用水、生态和景观用水等。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