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

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