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