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研究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教育督导室,作为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