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求,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每年召开会议研究教育督导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