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教育督导工作应当依法、科学开展,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