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是指本市管辖的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市属高校,青少年宫和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教师培训、电化教育、教育装备、招生考试等相关工作的教育机构以及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

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