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的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