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对教育工作及其相关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