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教育督导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