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督学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督学证。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公众、相关单位、社会组织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