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督学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督学证。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公众、相关单位、社会组织等方面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