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二十条有效本市建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布局、规模划定责任区,为责任区内每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配备不少于二名督学作为责任督学进行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应当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