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十九条有效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全面、系统的综合督导,单项或者局部的专项督导,以及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的经常性督导等形式。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也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