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十八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的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情况;(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日常管理情况;(三)学校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四)教师队伍建设与专业发展情况;(五)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安全、卫生、健康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六)教育经费、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管理与使用情况;(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教育督导事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