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第十二条有效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