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二)无正当理由解除或者终止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其他侵犯残疾人劳动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