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政府应当推动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研发。

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获取信息。

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应当在必要的服务区域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有条件的应当提供手语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