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或者擅自修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二)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