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县(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拆卸、转让传统建筑构件的,由县(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擅自迁建、拆除传统建筑的,由县(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