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等危害传统村落安全、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二)占用或者破坏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耕地、湿地、林地绿地、河塘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三)修建生产、加工、销售以及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商店、仓库等;(四)其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