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危害传统村落安全、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二)占用或者破坏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耕地、湿地、林地绿地、河塘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
(三)修建生产、加工、销售以及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商店、仓库等;
(四)其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