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或者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并报县(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传统村落名录公布后、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前,应当妥善处理影响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