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一)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保护发展规划的内容需要作出修改的;

(二)因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的;

(三)确需修改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