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编制第十五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一)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保护发展规划的内容需要作出修改的;(二)因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的;(三)确需修改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