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发展定位以及发展途径;
(三)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其保护要求;
(四)村落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环境要素和传统风貌保护要求以及措施;
(五)传统建筑的分类保护要求以及保护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措施;
(七)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人居环境提升和消防安全措施;
(八)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以及近期保护项目;
(九)其他应当规划的内容。
传统村落已编制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村落等保护规划的,可以不再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传统村落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其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已编制村庄规划,且内容已包括本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经完善并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可以作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传统村落应当编制村庄设计、农村住房设计,村庄设计、农村住房设计可以纳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