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配备与教育督导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导办公条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