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配备与教育督导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导办公条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