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并支持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公众、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