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