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