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包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三)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