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结果运用第二十五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单位存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坚决、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办学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校园安全问题多,或者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等情况的,应当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改进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