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报告以及评估监测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公众对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核实情况。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