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结果运用第二十四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报告以及评估监测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公众对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核实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