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结果运用第二十六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报告以及约谈、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出教育决策、改进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