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