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结果运用第二十三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