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学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督学给予褒扬;对考核不合格的,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