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导内容和实施第十五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组织开展评估监测:(一)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情况;(二)教育现代化发展水平情况;(三)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等学校办学水平情况;(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