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地质矿产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地质矿产调查项目承担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报告有关情况的;(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报告有关情况的;(三)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填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