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在地质矿产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地质矿产调查项目承担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报告有关情况的;
(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报告有关情况的;
(三)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填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